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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椒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处理办法

发布时间:2009-05-13 22:39:40 浏览:2580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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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12月28日全椒县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7年5月31日全椒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全椒县人大常委会办理人民代表大会议案和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依法行使提出议案的权利,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代表议案,是指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团(以下简称代表团)或者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县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事原案。
第三条 代表提出议案是依法执行代表职务,履行代表职责,参加行使国家权力的一项重要工作。
认真办理代表议案,是有关国家机关和组织的法定职责。
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为代表议案办理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二章 代表议案的提出

第四条 代表应通过视察、专题调研等活动,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在充分准备的基础上提出议案。
第五条 代表议案一般应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符合议案基本条件、准备充分的,也可以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
第六条 代表议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由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团或者十名以上代表联名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提出;
(二)内容属于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三)要求列入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进行审议的事项。
在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议案,应在大会主席团决定的议案截止时间以前提出。
第七条   下列事项可以作为代表议案提出:
(一)制定、修改、废止或者解释地方规范性文件;
(二)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决定;
(三)撤销本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四)对本县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五)应当由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定或者批准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下列事项不应当作为代表议案提出:
(一)人民政府行政管理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二)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审判权、检察权范围内的事项;
(三)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的事务;
(四)其他不属于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第九条 代表议案应当有案由、案据和方案。
提出议案的理由应当明确清楚,根据应当充分合理,方案应当具体可行。
代表提出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议案,应同时提出草案文本及其说明;修改规范性文件的议案,应附有修改的具体意见;废止规范性文件的议案,应附有废止的理由。
第十条   代表联名提出选举、罢免、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等议案,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代表议案应当一事一案,使用统一印制的代表议案专用纸。
第十二条 代表联名提出议案,领衔代表应当向参加联名附议的代表分别提供议案文本,经附议人认真审阅同意后签名附议;有条件集体讨论的 ,应经集体讨论取得一致意见后,签名提出。
第十三条 代表团提出议案,应当经过代表团全体会议充分讨论,经代表团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并由代表团团长签署。

第三章   代表议案的处理

第十四条 代表在大会期间提出的议案,由各代表团在规定的议案截止时间前送交大会议案审查委员会。
议案审查委员会应当对议案进行整理、分类和分析。对不符合议案基本要求的代表议案,可以建议提议案人进行修改、完善,或者将议案改作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十五条 议案审查委员会可以召开由有关工作委员会负责人参加的代表议案处理协调工作会议,研究议案处理具体建议,向大会主席团提出议案处理意见报告。
第十六条 大会主席团根据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决定代表议案是否列入本次会议议程,或者交有关工作机构审议。
经大会主席团通过的关于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应印发大会全体代表。
第十七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代表议案,应交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并同时交有关工作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是否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十八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提议案人和有关工作委员会应当提供有关材料。提议案人应当向会议提出关于议案的说明。
第十九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议案人要求撤回的,经大会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二十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大会主席团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并报县人民代表大会下一次会议备案或者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下一次会议审议。
第二十一条 有关工作机构在审议代表议案时,应邀请议案领衔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也可以采取邀请提议案人参加执法检查、专题调研、座谈等多种方式,听取提议案人对议案处理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 代表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的议案,可以交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也可以交乡镇人大主席转送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
第二十三条  县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对代表在闭会期间提出的议案进行整理、分析,向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议案处理意见。经主任会议研究,同意作为议案处理的,提请常委会审议通过,交有关国家机关办理。
第二十四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对有关国家机关办理议案情况加强督促检查,促进议案的落实。
第二十五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工作机构可以组织有关县人大代表对承办机关的办理情况进行视察检查。
第二十六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应当邀请领衔代表或者提出议案的部分代表列席会议。
第二十七条 议案办理情况的报告,应当在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和人民代表大会下一次会议期间向大会备案或者报告。
第二十八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对办理代表议案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对不认真办理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予以通报批评或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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