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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大 简 介

发布时间:2009-07-03 10:00:31 浏览:9533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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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椒县人民代表大会于 1954 年 7 月 22 日至 24 日召开第一届第一次会议,出席会议代表 162 人,至 2009 年 1 月 5 日十四届四次会议止共召开 32 次会议。 1980 年 5 月底全椒县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了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并将全椒县革命委员会改为全椒县人民政府,选举了县长、副县长、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标志着我县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全面建立。从 1980 年全椒县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开始,每届任期三年,自 1993 年第十一届起,任期依法改为五年,在此期间( 1980 — 2009 ):县人大常委会共召开 190 次会议,听取县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373 个,决定任免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 479 人次,任免县人大常委会机关、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 560 人次,通过决议、决定、办法、制度 128 个。指导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共进行 9 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保证国家计划和国家预算的执行;

  (二)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执行情况的报告;

  (三)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四)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五)选举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

  (六)选举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出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七)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八)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九)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

  (十)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

  (十一)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二)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十三)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四)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

  (十五)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二)领导或者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三)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四)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五)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部分变更;

  (六)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七)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

  (八)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九)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副省长、自治区副主席、副市长、副州长、副县长、副区长的个别任免;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从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的人选;决定代理检察长,须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十)根据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的提名,决定本级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科长的任免,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十一)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任免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任免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批准任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决定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任免,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名,决定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的任免;

  (十二)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撤销个别副省长、自治区副主席、副市长、副州长、副县长、副区长的职务;决定撤销由它任命的本级人民政府其他组织人员和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的职务;

  (十三)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

  (十四)决定授予地方的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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