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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椒县人大常委会关于人大代表小组活动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2-02-23 09:19:19 浏览:2593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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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 年 5 月 31 日全椒县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2 年 2 月 17 日全椒县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修订 )

    第一条 为保证和规范人大代表依法行使职权,履行代表义务,发挥代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及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各级人大代表选举产生后,按照就地就近、工作性质相近、业务关系相连,便于组织和开展活动的原则,联合编成代表小组。

    第三条 代表小组是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开展活动的基本组织形式。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小组依据法律赋予人大代表的权利和义务,开展的各项活动为代表小组活动。

    第四条 各级人大代表和代表小组依据法律规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开展的活动,都是执行代表职务。一切组织和个人必须尊重代表权利,为代表执行职务和小组开展活动提供保障。

    第五条 代表小组由全体代表推选一名组长和一至二名副组长。根据开展活动的需要,可由组长指定一名代表为联络员。组长负责召集代表小组会议和组织代表小组活动,副组长协助组长工作。联络员根据组长的安排,担负小组活动联络和其他事务性工作。

    第六条 闭会期间,代表小组应根据县人大常委会或镇人大主席团的工作要点和代表的意见制订本小组的年度活动计划,经小组会议通过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 代表小组活动主要内容:㈠学习宣传法律、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镇人大的决议决定等;㈡围绕法律的贯彻实施,围绕党委的中心工作,围绕县人大及其常委会、镇人大通过的决议决定贯彻执行情况,围绕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视察调研活动;㈢参加县人大常委会和镇人大主席团统一安排的视察调研、执法检查等集中活动和代表评议工作;㈣联系选民,听取和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㈤组织代表联系选民,并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回答选民对代表工作和代表小组活动情况的询问;㈥总结交流代表履职经验,宣传代表先进事迹,不断改进代表工作,充分发挥代表作用。

    第八条 代表小组要做到有活动场所,有活动计划,有活动制度,有电脑,有活动档案、资料。活动可以采用学习、召开座谈会、专题调研、视察、走访联系选民等方式,因地制宜,讲求实效。

    第九条 代表小组每年活动一般不少于 4 次。活动的时间、方式由小组根据年度活动计划和实际情况确定,代表小组和代表都应有详细的活动记录。

    第十条 代表小组活动前,代表小组组长应将活动时间、地点、内容和方式等通知本组全体代表,以便代表安排好本职工作,做好相关准备,准时参加活动。代表一般不得请假,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活动时,应事先向代表组长请假。

    第十一条 代表小组活动时,可以根据需要,邀请有关方面负责人参加。

    第十二条 代表小组在活动中,人大代表可以对“一府两院”各方面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由组长归纳整理后报镇人大主席团或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选举工委交有关单位和组织研究处理。属于代表个人及其亲属有关经济、民事、行政、刑事的诉讼案件或群众请代表转交的有关信件,应交镇或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信访部门转有关部门处理,一般不作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办理。

    第十三条 代表小组活动结束后,应将活动情况及时向镇人大主席团和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选举工委反馈。

    第十四条 代表小组活动要有专门记录。记录内容包括活动时间、主要内容、参加代表姓名、活动方式等,作为检查代表履行职务的情况和评选优秀人大代表的依据。

    第十五条 县人大常委会和镇人大主席团依法组织和指导本级人大代表和代表小组的活动;受上级人大常委会的委托,可以组织和指导上级人大代表在本行政区域开展活动。县人大常委会各办事、工作机构或镇人大主席团,要加强与代表小组的联系,对代表小组开展活动给予指导,接受相关法律咨询,为代表执行职务提供必要的服务。

    第十六条 代表参加小组活动,代表所在单位必须给予时间保障,按正常出勤对待,享受所在单位的工资和其他待遇。无固定工资收入的代表根据实际情况由镇人大主席团在代表活动经费中给予适当补贴。

    第十七条 人大代表工作单位、通讯地址发生变动和调离、迁出本行政区域时,所在代表小组应及时报告镇人大主席团和县人大常委会人选工委。

    第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自县十五届人大常委会一次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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